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五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匡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 陸佰 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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