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9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91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91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0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4日向原告借用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6年5月24日起至101年
5月24日止,並約定自96年5月24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自96年5月24日起至97年5月24日止按原告銀行定儲利
率加4.575﹪機動計息,自97年5月24日起至101年5月24日止
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加6.575﹪機動計息,遲延履行給付本
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加倍
計付。詎被告自99年3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192526元及自99年3月24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
償,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並不爭執,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92529元,及自99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605﹪
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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