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9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9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來客多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90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來客多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
年9月12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97年9月12日,
因債務人有加入信用基金保證代償,其中350000元為有擔保
債權,利息按年利率6.88%計算;其中350000元為無擔保債
權,利息按年利率6.88%計算,遲延給付時,除按原定利率
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來
客多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就前2筆借款均於97年3月1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依約視同到期,尚欠本金共計126874元未受清償
,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依授信契約書第5條約定,本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等情。為此爰依契約之約定,請
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6874元及自97年3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88%計算之利息,並自97年4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概括承受函文、借款契約及
授信約定書、還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而
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吳祉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