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朴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朴小字第119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李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壹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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