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鄧路 得
法定代理人 鄧婕妤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100年度羅簡調字第77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 鄧路得 以其與相對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戶籍謄本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鄧婕妤財產所得明細表,顯示聲請人於99年度無任何所得,
名下亦無不動產,而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99年度薪資所得
僅有新臺幣108,800元,名下並無不動產,此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且聲請人現年僅1歲,尚
須由其法定代理人扶養,堪認聲請人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情形。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本
院以100年度羅簡調字第77號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
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
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