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鄧路
法定代理人  鄧婕妤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100年度羅簡調字第77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 鄧路得 以其與相對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戶籍謄本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鄧婕妤財產所得明細表,顯示聲請人於99年度無任何所得,
名下亦無不動產,而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99年度薪資所得
僅有新臺幣108,800元,名下並無不動產,此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且聲請人現年僅1歲,尚
須由其法定代理人扶養,堪認聲請人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情形。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本
院以100年度羅簡調字第77號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
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
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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