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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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丙○○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法官許金樹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