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六二號
自訴人甲○○○○限公司設台中市○○○街二之三號三樓代表人 陳志成 具保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准予具保,並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復經具保人丙○○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惟具保人經本院通知帶同或通知被告出庭應訊後,詎被告屆時未到庭應訊,且被告亦經本院命警拘提未獲,此有送達證書及報告書各一份附卷可考,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