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原告 張守仙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6,49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40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1/3)=3,40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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