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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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即被告江 韋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02、2739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文江 韋霖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於民國111年12月至000年0月0日間在嘉義看守所執行,因我與我的父母1年前就未居住於戶籍地,故我在看守所時有填載我的現居地址,且在法院提訊時,亦有 陳明 上址。我在被羈押以前,每天均在嘉義市區、民雄鄉來回上下班,並無逃亡之虞,沒有羈押之必要性,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其雖就客觀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但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惟檢察官就其犯行,業已提出告訴人等3人之指述為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其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亦有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以羈押,顯然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112年7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聲請人因另有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該署112年9月18日 雲檢亮土 112執助821字第1129025930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至聲請人雖另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其既經本院裁定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則無具保之需要,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虹儀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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