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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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游明朝 被告 黄鼎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09號(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2年度交簡字第16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