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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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茗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茗富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周茗富因詐欺及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法官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不同,罪質有別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妨害秩序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1年6月4日109年4月22日至109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47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2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347號112年度簡字第926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30日112年7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347號112年度簡字第9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3日112年8月29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85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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