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複代理人 許曉怡 律師被告全亞洲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黃愛珠 訴訟代理人 連宏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廿分,在本院第廿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五日內各別陳報所知七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股東臨時會之出席股東最新通訊地址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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