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5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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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105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莊萬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25條、約定書第15條、個人信貸約定書約定書第11條
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0年10月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
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至104年3月28日止累積消費記帳
新臺幣(下同)123,714元(其中121,468元為消費款、1,
846元為循環利息、400元為其他費用)未為給付,依約被
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121,468元自104年
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於102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96,000元,約定自102年
12月16日至104年12月16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
執為證。詎料被告於104年3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
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44,220元及自104年3月13日起
按週年利率18.37%計算之利息等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
應負清償責任。
(三)被告於102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450,000元,約定自102年
3月22日至107年3月22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
為證。詎料被告於104年2月2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
約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305,281元及自104年2月25日起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清
償責任。
(四)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與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信福貸申
請書/約定書暨基本資料表、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卡友信貸)
、個人信貸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而被
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
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建元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10元
合計5,29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
├────┼──────┼──────┼────┼─────┤
│信用卡│123,714元│121,468元│20%│自104年3月│
│││││29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
│││││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小額信貸│44,220元│44,220元│18.37%│自104年3月│
│││││13日起至清│
│││││償日止│
├────┼──────┼──────┼────┼─────┤
│小額信貸│305,281元│305,281元│20%│自104年2月│
│││││25日起至清│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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