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余美徵
相 對 人 程一雄
關 係 人 林秀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
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二行,及理由欄三、第一、二行
關於「 胡一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程一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