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0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
作社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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