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0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
作社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