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86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送達代收人  陳巧姿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被   告  趙蕙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寬連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寬連網公司)簽訂商品分期付款申購契約,約定分期付款
總價為新台幣(下同)24,192元,分24期清償,每月為1期
,每期付款1,008元,期間自民國94年5月14日起至96年4月
14日止,期付款日為每月14日。原告於寬連網公司與被告完
成交貨後,將買賣標的價金全部撥付寬連網公司,同時受讓
寬連網公司對被告的分期付款價金債權。被告自95年6月14
日起即未依約付款,尚有11期未付,系爭契約亦於96年6月
14日屆期,合計積欠本金11,088元。爰依兩造間之分期付款
申購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為此,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購契
約書、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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