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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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66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吳婉瑜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 告 黃秉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陸
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