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吳金德
吳貞慧 吳宗勳 吳 王春桂 林緯臣 周秀宸 蔡榮宗 蔡黃環 黃鳳凰 黃振村 黃燕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被告 龔廣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龔廣文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
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均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其餘之訴,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欽賢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