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54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55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56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57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58號109年度附民字第199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00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01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04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05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06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李綉蘭
李牡丹 郭致哲 洪誼潔 洪瑋辰蔡月英 蕭木宗 邱素珍 陳麗香 林彩雲 黃昭錚 黃瓊瑤 黃昭憲 黃瓊儀 黃瓊慧 被告 方錦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欽賢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