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 吳植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素芬 間聲明異議抗告事件(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96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請領最新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證明明細,聲請人全年所得自始至終之所得均為「零」,繳不出執行費。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75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固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4頁)。惟觀之聲請人歷次執行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59萬5,685元,所繳執行費用為15萬4,100元,所持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更達1,950萬元,有新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在卷可按(見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961號卷第18頁),已難認聲請人毫無資力,或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情事,況本件之抗告費用僅1,000元,聲請人稱其無資力繳納,而聲請訴訟救助,自不能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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