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28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王宏穎 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玖拾貳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玖拾貳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則視為起訴。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稱)9,371,6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司促字卷第1頁),嗣於民國107年5月17日以民事陳報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922,5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21頁),另於107年7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6頁)。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昇公司)於104年12月18日邀同被告禹介民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30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4年12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45%(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7%+1.45%=2.52%)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以上放款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惟被告和昇公司使用票據已發生退票且未清償註記,依其所簽訂個別商議條款第一條第(四)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被告和昇公司迄今尚積欠本金8,922,5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具狀辯稱:被告前於104年12月18日向原告13,000,000元,然自借款以來,被告一向依約按月還款繳息,至今已清償債務之一部,依被告目前查得之資料可知,截至107年4月18日止,原告對被告之借款債權數額至多為8,922,544元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中商業銀行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保證人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網路查詢頁面、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司促字卷第3至13頁),原告主張之借款事實堪信為真實。被告雖稱仍持續還款,取得最新還款繳息交易明細再陳報等語(見本院卷第16、17頁),然其並未再陳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諭知被告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請求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民國)││(民國)││├──┼──────┼────────┼────┼───────┼──────────┤│1│8,922,544元│自107年4月18日起│2.52%│自107年5月19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