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73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方楷霖
張嘉蓉 被告 李佳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壹佰零柒元,及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原告與被告所簽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條與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19頁、第39頁),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信用貸款部分:
緣被告於民國92年9月29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兩造所簽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
1條之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依系爭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前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原證1,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9頁)。詎被告自92年9月29日核撥貸款起至107年4月20日止,借款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49萬3107元整未按期給付(原證2,見本院卷第19頁)。按系爭約定書第
8條之約定,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延滯利息,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起施行,故後續利息改以百分之15請求,復按系爭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代償卡部分:
另被告於92年11月26日向原告請領正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代償卡(原證3,見本院卷第29頁)使用,除依約得於被告信用額度內代償其持有其他機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未償帳款並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原證4,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9頁)。詎被告自92年9月22日發卡起至107年4月8日止,消費記帳尚餘30萬4751元(內含消費本金9萬6941元整、利息20萬7810元)未按期給付(原證5,見本院卷第41頁)。按兩造所簽之「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20(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至清償日止。如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其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原告得依系爭會員約定條款第18條之約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未清償之本金按百分之3計算,而以連續三期為上限。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已於104年9月1日公告施行,故後續循環信用利息改以百分之15請求。復按系爭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其現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㈢綜上所述,原告爰依前揭之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⑴(YouBe予備金)被告應給付原告49萬3107元整及自95年1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延滯利息。⑵(代償卡)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4751元,及其中本金9萬6941元整自107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乙份、台新銀行代償卡申請書乙份、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乙份、帳務查詢明細兩份(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7頁、第41頁至第45頁)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與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表示該欄無內容)┌──┬──────┬─────┬─────┬────┬────────┐│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新臺幣)│(新臺幣)│(年息)│(民國年/月/日)│├──┼──────┼─────┼─────┼────┼────────┤││││││自95/01/10起││││││20%│至104/08/31止││1│YouBe予備金│493,107│同左列金額├────┼────────┤││信用貸款││││自104/09/01起││││││15%│至清償日止│├──┼──────┼─────┼─────┼────┼────────┤│2│台新銀行││││自107/04/09起│││代償卡│304,751│96,941│15%│至清償日止│├──┴──────┴─────┼─────┴────┴────────┤│請求金額合計:797,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