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吳儀貞 被告 晏圖 開發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晏圖 被告 王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柒仟貳佰陸拾參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所示,而主張: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晏圖公司)依序於民國103年8月5日、104年8月4日以被告許晏圖、王嘉德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晏圖公司在本金新臺幣30,000,000元限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晏圖公司於106年3月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貸附表所示2筆借款,金額合計5,000,000元(下合稱系爭債務),並約定每月應繳納附表所示利率之利息,倘逾期清償時,尚應給付該表所示違約金,若未按期清償,系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晏圖公司嗣僅償還本金992,737元,即未按期清償,系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4,007,26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首揭聲明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肆、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撥款契約書兼借款憑證、保證書、約定書存卷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有送達證書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應認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有明文。
被告晏圖公司係債務人,就系爭債務應負清償之責,被告許晏圖、王嘉德就該債務與原告訂立保證契約而為連帶保證人,即應與被告晏圖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晏圖公司給付4,007,26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債務人: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編│種│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日│最後│利息│違約金││││類│(新臺幣元)│(新臺幣元)││├─────┬──────┼────────┬──────────┤││號││││到期日│付款日│計算標準│起迄日│逾期六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六個約部分按│備註││││││││││約定利率百分之十│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計收│收││├─┼─┼─────┼─────┼────┼────┼─────┼──────┼────────┼──────────┼──────┤│1│借│1,500,000│1,202,179│106.3.6││年│自106.9.30起│自106.9.30起│自107.3.7起││││據││││106.9.29│3.31%││││││││││106.9.6││息│至清償日止│至107.3.6止│至清償日止││├─┼─┼─────┼─────┼────┼────┼─────┼──────┼────────┼──────────┼──────┤│2│借│3,500,000│2,805,084│106.3.6││年│自106.9.30起│自106.9.30起│自107.3.7起││││據││││106.9.29│3.31%││││││││││106.9.6││息│至清償日止│至107.3.6止│至清償日止││├─┴─┼─────┼─────┼────┴────┴─────┴──────┴────────┴──────────┴──────┤│合計│5,000,000│4,007,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