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七千四百四十一元;(二)郵費:二百一十九元(聲請人原繳納三百九十元,已發還一百七十一元);
(三)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共計二萬七千七百二十八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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