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34號
原 告 蔡冠羽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
李代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月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7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