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龍燦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懿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京新都第一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1,160元,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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