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菁華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1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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