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劉哲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4月25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203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劉哲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5,00
0元。
扣案之氧化亞氮鋼瓶2瓶、氣球1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3月11日23時15分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13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將氧化亞氮(俗稱笑氣)灌
至氣球內,再放入口中之方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
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
二、上開違序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被移
送人所有之氧化亞氮鋼瓶2瓶、氣球1個扣案可憑,此有同
意搜索證明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之
照片3張在卷可稽,堪認為真。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
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
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末以,扣案之氧化亞氮鋼瓶2瓶、氣球1個,均
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此經被
移送人於警詢中所自承,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沒
入之。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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