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百五十五萬五千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略稱:㈠被告乙○○在臺中市北屯區二○八號之五成立「祥泰律師代書事務所」經營地
下錢莊放款業務,於九十年四、五月間被告乙○○因錢莊需資金向原告借款三百五十萬五千元。被告乙○○向原告借款後,嗣原告因自己需錢急用,屢次向被告乙○○催討請其償還借款,為被告乙○○皆置之不理,迄今分文未獲清償,至原告受有三百五十五萬五千元之損害。
㈡被告乙○○向原告借款後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乙○○不但不還錢,反而與被
告丙○○聯絡,由被告丙○○於九十一年六月間以原告之名義作成「聲請本票裁定狀」、「詐欺告訴狀」,連續在狀紙末頁之具狀欄偽造原告之署押,及偽刻並盜蓋原告之印章後,連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持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遞送,而損及原告之權益及名譽,為此爰依法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毀損原告名譽之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
貳、被告方面:被告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二人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二二四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劉逸成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