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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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35號
聲請人東湖獸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5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央健保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94年8月17日│5,472元│BA0000000│││││中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承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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