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自緝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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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自緝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自緝字第一三五號
自訴人甲○○○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代理人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丁○○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附件刑事自訴狀之記載。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自訴人甲○○○有限公司之指訴、自訴代理人丙○○之指述。
(三)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存證信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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