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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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李國榮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94年9月30日│66,188元│HN0000000│││││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