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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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83號
聲請人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第一銀行民權分行│94年4月29日│28,199元│AE0000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