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265號
原 告 賴建廷
被 告 可創房屋仲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繡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可創房屋仲价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台北市○○區
○○路○○號,此有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考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