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郭明賢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3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
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3,075元/平方公尺=212,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