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27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兆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壹
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