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149號
原 告 陳愛菱
一、上列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而向間請求返還修繕代墊款等事件,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
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
定為之。即起訴狀上未載全體被告之真實姓名,是原告應具
狀查報本件全體被告之真實姓名之住居,並提出被告等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提出臺中市○區○○段
2342、2338、2339、2340、2341、2343、2344、2345、2346
、2347建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等正本各1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2,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應如
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