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229號
原 告 張宸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泰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