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9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94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廖本凱
被   告  林太若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74元,及自民國105年06月0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
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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