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50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被 告 蔣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
九時四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閔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50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被 告 蔣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
九時四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