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被告庚○○
la,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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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Phi丙○○
Qui,Ph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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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i戊○○
Qui甲○○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二一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庚○○等七人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葉珊谷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