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九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恐嚇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恐嚇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恐嚇罪││├────────┼────────┼────────┼────────┤│宣告刑│拘役15日,如易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11月26日│97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速│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770號│字第194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8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3641號│2212號│││├────┼────────┼────────┼────────┤││判決│97.12.04│98.08.26││││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8年度中簡字第│││判決││3641號│2212號│││├────┼────────┼────────┼────────┤││判決│98.01.05│98.09.21││││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699號│字第13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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