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7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569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6年7月27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月6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803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18號判處2月、3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甫於96年12月23日縮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且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5月13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縣后里鄉中科工地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加水稀釋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14日晚間8時10分許,員警持搜索票前往臺中縣○○鄉○○路○段○○○巷○弄○○號執行搜索時,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勘察採證同意書、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偵查隊委託鑑驗尿
液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18號判
處2月、3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甫於96年12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乙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施用第
一級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念施用毒品原具自戕之性質,且被告坦認犯行,亦表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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