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貪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IVX6Q6L10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侵│有七││台│0│臺│││臺│││││期月││中│0│中│上4││中│上4││││徒│5│地│偵1│高│8│7│高│8│││占│刑││檢│4│分│訴4││分│訴4│││││││1│院│││院│││├──┼───┼────┼──┼─────┼─┼───┼────┼─┼───┼────┤│貪侵│有五褫││台│0│臺│││台││││占│期月奪││中│0│中│上4││中│上4│││公│徒公│73│地│偵1│高│4│2│高│4│83││污有│刑權││檢│4│分│更3││分│更3│││物│三三│││1│院│㈠││院│㈠││││年年││││││││││├──┼───┼────┼──┼─────┼─┼───┼────┼─┼───┼────┤│貪利│有五褫││台│0│臺│││台││││用│期月奪││中│0│中│上4││中│上4│││職│徒公│73│地│偵1│高│4│2│高│4│83││污務│刑權││檢│4│分│更3││分│更3│││之│二二│││1│院│㈠││院│㈠│││便│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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