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二十二時許起,至同年三月八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止,連續在高有市○○區○○路○○○號前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年三月八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包。被告甲○○經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惟扣押之安非他命乙包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乙包(驗前毛重一公克),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證實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驗後毛重○點九公克),有該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檢驗報告乙紙在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安非他命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孟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