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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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45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黃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海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萬元。借款期間7年,自民國98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24日止。每期一個月。還本付息方式: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035%加0.575%計為年利率1.61%,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存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1年02月24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413,702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84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海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5%│││393004││2月24日起│││││元│││││├──┼───┼─────┼──────┼──────┼───────┤│002│新臺幣│黃海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5%│││20698││2月2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海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3004││3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海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698││3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