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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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宏犯如附表所示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聖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俱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罪刑判決確定前(即民國100年8月21日前)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前述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號││││機關年度案號├──┬────┬────┼──┬────┬────┤得易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罰金之│││││││││││││案件│├─┼────┼──────┼────┼──────┼──┼────┼────┼──┼────┼────┼───┤│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3月│100年3月│板橋地檢100│板橋│100年度│100年8月│板橋│100年度│100年8月│是│││級毒品罪│,如易科罰金│15日為警│年度毒偵字第│地院│簡字第54│2日│地院│簡字第54│21日│││││,以新臺幣1,│採尿時回│4087、4199號││55號│││55號││││││000元折算1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2│施用第二│有期徒刑3月│100年4月│板橋地檢100│板橋│100年度│100年8月│板橋│100年度│100年8月│是│││級毒品罪│,如易科罰金│14日為警│年度毒偵字第│地院│簡字第54│2日│地院│簡字第54│21日│││││,以新臺幣1,│採尿時回│4087、4199號││55號│││55號││││││000元折算1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3│施用第二│有期徒刑4月│100年7月│板橋地檢101│板橋│101年度│101年10│板橋│101年度│101年11│是│││級毒品罪│,如易科罰金│28日中午│年度毒偵字第│地院│簡字第53│月16日│地院│簡字第53│月5日│││││,以新臺幣1,│12時55分│4048號││14號│││14號││││││000元折算1日│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