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395號
原   告  謝佳宏
被   告  林志弘
       李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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