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醫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女(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蘭芝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