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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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646號
原 告 陳瑪莉
被 告 李益忠
被告繼承人 莫文濤
李金階
李玉麗
李紅花
李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莫文濤、李金階、李玉麗、李紅花、李招治為被告李金
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因被告 李金港 於民國102年8月27日死亡
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被告李金港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茲因本院查明莫文濤、李金階、李玉麗、李紅花
、李招治等人為被告李金港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
稽,是該繼承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童淑芬